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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论文范文

会计准则论文

会计准则论文范文第1篇

(一)共同控制的判别方面IFRS11对于共同判别的表达是“一旦确定了所有参与方或者一组参与方集体控制合营安排,当且仅当相关活动的决策要求集体控制该安排的这些参与方一致同意时,共同控制才存在”。换句话说,只有同时满足着这两个条件时,共同控制才能成立。但是我国合营安排的准则中对于共同控制的判别的表达不是那么严谨,并没有强调说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够确定为共同控制,只是强调了一下判别的先后性,并且没有说明其先后条件的关系。另外,IFRS11中关于共同控制的判定还补充了其他的标准,任何的一个参与方都不能够单独控制该安排;任何的一方都可以阻止其他的参与方或者一组参与方控制该安排;即使并不是所有的参与方对于某一项安排具有共同控制,该安排也有可能是合营安排。但是在我国的会计准则中并没有表述这些说明,判别依据还不是十分的充分,这样比较容易造成会计人员理解的不当与判别的失误。

(二)合营安排的分类方面借鉴一下IFRS11,我国把合营安排分为了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这两大类。对于这两者的定义,我国的会计准则和IFRS11有着一定的区别:1.IFRS11特别突出参与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2.我国会计准则把共同经营与合营企业的主体均定义为“合营方”,而IFRS11将共同经营的主体定义成“共同经营者”,合营企业的主体定义成“合营者”,用来区分两种不同的分类情况。3.IFRS11尤其说明了主体受到框架协议约束时候的分类的情况,在参与方从事同一框架协议中的不同的活动时,共同经营与合营企业有可能同时存在,但是我国的会计准则就没有考虑到这一种情况。总体来说,IFRS11关于合营安排的认定与分类更加明确与详细,特别是在应用指南中有很详细的解释与说明,但是我国的会计准则只是把其中精华的部分进行了归纳与总结,涵盖的内容还是不够全面与周全。

(三)合营安排参与方的会计处理方面我国关于合营安排参与方的会计处理和IFRS11的处理方式基本上是相同的,就是在个别的方面的表述存在着不同。我国的会计准则强调了共同经营参与方确认资产、负债与费用等项目时,除了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的份额外,还应该确认单独的所持有的资产、负债与费用。IFRS11规定合营者应该把它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确认是投资,并且采用了权益法对于该项投资进行了会计处理,但是我国的会计准则规定合营企业的参与者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对于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虽然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表明出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但是参照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合营企业的投资则是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完善我国合营安排的会计准则的意见以及建议

通过上面的比较与分析,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并且在借鉴了IFRS11的基础上,进行起草与不断完善的,它的内容基本上体现了IFRS11的要求,和国际上的会计准则的趋同程度比较高。但是因为我国是第一次颁布合营安排的会计准则,其相关的内容和IFRS11还显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为了保持和国际会计准则的持续能够趋同,我提出了以下的意见与建议。

(一)完善其准则的框架在准则的框架结构这方面,为了增强准则总体的逻辑性与条理性,可以把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二条中关于合营安排的定义和特征移入到第二章合营安排的认定和分类这一模块中,并且对于共同控制和合营安排分别进行阐述,从而使得准则的结构显得更加整齐,条理也更加的清晰。

(二)明确共同控制的判别标准在共同控制的判别这一方面,我国的合营安排的会计准则的判别标准存在着产生歧义这样的情况,但是IFRS11中对于共同控制的判别标准明显的比我国的会计准则更加的全面、细致与完善。因此,在共同控制的判别方面,我国的会计准则应该保持和国际上的会计准则趋同,可以在原有的判别基础之上,附加说明判别的先后条件关系,具体的界定共同控制的一般判别标准与特殊的判别方法,对于一些有可能出现的情况详细的界定,进而使得共同控制的判别更加的严谨。当然我们也可以把较为完善的判别标准在相应的应用指南中进行说明与分析。

(三)规范合营安排的分类我国关于合营安排的会计准则中把共同经营与合营企业的主体都定义为“合营者”,但是IFRS11分别则表述为“共同经营者”和“合营者”。为了保持和国际的会计准则的趋势相近,使得两者的区分更加的明确,我国应该在今后的准则修订过程中,从合营安排的主体就进行加以区别,避免概念的混淆。另外,IFRS11在定义共同经营者的时候特别的强调参与方所享有的权利与所承担的义务,但是我国的合营安排会计准则在定义中把它进行了淡化,为了保持这个准则的严谨性,应该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并且我国的合营安排的会计准则还应该借鉴一下IFRS11,增加其主体受到框架协议的约束时如何进行分类的内容方面的条款。

(四)及时出台相关的应用指南和讲解在对于一些不是普遍事项的说明这些方面,我国的合营安排的会计准则和IFRS11相比而言,经常仅仅是涉及到发生的一般情况,涵盖的内容方面不够十分全面,对于一些特殊事项的解释说明也是不够到位,例如在对于合营安排的认定和分类这一方面。由于我国是第一次颁布关于合营安排的会计准则,可以在今后出台的应用指南方面或者讲解中进行进一步的说明,添加一些更加详细和直白的解释与说明;对于IFRS11把单独的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进行单独的列示加以说明的情况,我国的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应该保持和国际会计准则的不断趋同,在修订过程中添加一些单独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不断学习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严谨性和周全性这些方面的优点。

三、结束语

会计准则论文范文第2篇

Eta(l2000)认为,从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看,相比会计准则和披露规则本身的完善与否,更具有决定意义的可能是既有规则的执行机制,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尤其如此。Black(2001)认为,会计准则执行以及对违背准则行为的检举和惩罚力度与会计准则本身同样重要。欧盟在其2000年的题为《欧洲财务报告战略:前面的路》的报告中指出会计准则的执行机制对于确保财务报告的高质量至关重要,并且归纳了良好的会计准则执行应包括的若干要素。随着对会计信息失真和财务造假现象关注和认识的日益增强,一些国内学者开始注意和研究其中蕴含的会计准则执行机制问题。冯淑萍(2001,2003)提出,我国的会计国际化除了会计准则内容体系的国际化以外,还应加强会计准则实施机制的建设,两者均不可或缺。王跃堂、孙铮(2001)认为,改善会计信息质量既需要建立高质量的会计准则,也需要改革会计准则的实施机制,以便为其提供有效的支撑系统。郭道扬(2002)通过对比两大法系之下会计法规体系的建立与实施过程,提出了必须关注会计规范制定与实施机制的统一性问题。高璐(2002)提出,引起我国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会计准则实施机制建设未能在会计制度改革步伐加快的同时及时跟进和配套。吴联生(2002)提出会计信息失真分为规则性、违规性和行为性失真的“三分法”,并认为无论质量多高的会计规则都必须在有效执行的前提下才会产生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即会计信息质量不仅与会计规则的制定有关,而且与规则的执行紧密相关。姜英兵(2005)提出,我国和其他国家企业当前出现的绝大多数会计造假都是会计准则未能有效实施的结果,因此会计造假并不能说明会计准则本身存在问题,会计准则实施不力才是真正原因。姜英兵(2005)从制度角度对会计准则的实施机制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个“会计准则的自我实施机制与会计准则的强制性实施机制”相结合的实施框架。刘玉廷(2004)指出,会计准则建设的关键在于实施,当前我国执行会计规范的内在“自律”机制没有形成,外在“他律”机制也不够完善。洪剑峭、娄贺统(2004)提出,会计准则导向的变迁应当与具体的会计准则实施机制环境相适应。夏东林、李晓强(2005)认为,由于受各国文化、法律和经济环境的制约,无论如何强化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不同国家和不同企业之间的会计差异始终显著地存在,发达国家尤其如此。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受制于公司治理、审计、法律制度、资本市场等支撑系统不足,使会计准则的执行更为困难。刘峰、王兵(2006)的研究发现,会计信息的差异更多是来自职业判断,而不是会计准则,会计准则本身并不能有效地协调会计信息差异。会计准则能否得到有效实施,除了准则本身的质量之外,更有赖于法律环境的改善和相应的激励机制。陈俊、陈汉文(2007)的实证研究表明,决定会计信息质量的不仅是会计准则本身的完善与否,更重要的是会计准则实施机制的有效性,对会计信息质量具有显著影响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会计准则实施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7年开始,作为会计准则的制定者,我国财政部下设的会计司课题组采用“逐日盯市、逐户分析”方式跟踪分析上市公司的年报,连续3年了我国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分析报告。对1600多家上市公司3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全面分析,从多个角度总结了上市公司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总体情况,并揭示了会计准则执行的显著特征及存在的问题。从准则后的各年执行过程和结果看,企业会计准则提升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发展,而且企业会计准则不仅经过上市公司的实践检验证明其得到了有效实施,而且获得了广泛国际认可。但同时,三份研究报告也发现了新准则执行中的一些问题,包括:会计准则执行不到位导致与规定存在偏差,职业判断不准确导致信息不够公允,部分公司对理解有误导致处理存在偏差,甚至有少数公司存在违背操纵利润的迹象。目前,在会计信息质量与会计准则研究方面有一个基本趋势,就是学者们不再局限于会计准则的单纯建立,如准则制定方式和内容体系,而是越来越多地关注准则的执行环节或者说遵循情况。不过,在研究会计准则的执行状况和水平时,基于政府和社会视角的居多,比较重视法律制度和公司治理因素;选择企业角度的研究则多从会计政策选择和盈余管理角度分析,并较多地采取单个情境要素下会计行为、会计信息的研究思路,同时比较多地结合某些资本市场指标进行检验。总体看来,已有的研究尚未普遍而系统地将特定情境集合与企业会计行为联结起来,在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的诸多因素及其互动机制以及由此决定的会计准则制定、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信息质量三者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上,有关认识尚待进一步深入。

二、会计信息与资本市场效率研究综述

(一)信息观(信号假说)

持有信息观的学者认为,资本市场是有效的,会计信息可以较好地解释股票价格的波动。代表性学者BallandBrown(1968)选取了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261家公司进行了经验研究,结果发现,会计盈余变动信号与股票非正常报酬率的变动之间存在显著的统计相关性。在Ball和Brown的开创性研究之后,大量学者围绕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利用实证方法展开了类似研究,以盈余信息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为研究内容的有Beaver,KettlerandScholes(1970),PettiandWesterfield(1972),Gonedes(1973),LevandKunitzky(1974),BeaverandManegold(1975)等学者的盈余信息市场效率研究;Forster(1977),PatellandWolfson(1984)等进行的盈余信息及时性研究等。其中,Beaver针对会计信息影响投资者信心进而对股票价格造成影响的命题,提出了三项关键的链条式假设:第一,以当前会计盈利为基础可以预测未来的会计盈利;第二,在未来会计盈利的基础上可以预计未来股利;第三,通过股票定价模型可以将股价与未来股利相联系,即可以将股票价格视为未来股利预期值的一个函数。这三项关键假设从理论上描述了会计信息与股价的内在联系,也明确了会计信息对资本市场的信号作用。

(二)有效市场假说

PaulSamuelson(1965)和Fama(1965)等学者最早提出了有效市场假说,后由Fama(1970)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其理论核心是:在证券市场中,理性的投资者总是自发地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而这种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带来的自然结果就是使证券市场变得有效。因此,在有效市场中,证券价格应当总是能够及时、充分和准确地反映所有的相关信息。根据证券市场对不同信息集合的反映程度,Fama(1970)进一步将市场有效性划分为“强式有效”、“次强式有效”和“弱式有效”。弱式有效是指股票价格只反映了过去的所有历史信息,主要包括了历史的价格信息等;次强式有效是指股票价格反映了所有公开的有用信息,包括与现在和过去的股票价格有关的全部信息;强式有效则是指股票价格不仅反映了所有的公开信息,还反映了未公开的信息(即内幕信息)。无论在哪一种市场有效性下,股票价格反映的基本信息中都包含主要的会计信息。

(三)计量观

一些学者在采用信号假说对会计信息的有用性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对盈余信息的解释能力及市场有效性产生了疑问。Lev(1989)的研究表明,会计盈余在窄幅表现期(2—3天)内对证券价格变动的解释力只有2%~5%,而一个季度或两年内的较长表现期内的会计盈余对证券价格的解释力也只有5%~7%。由此看来,会计盈余信息对证券价格的解释力其实非常低。BernardandThomas(1986)的研究结果表明,在未扣除交易成本的前提下,投资者通过设计某种投资策略,可获得远超同期市场报酬率的回报,这说明价格的事后波动确实存在,也就是说市场花费了相当长时间才能够反映有关信息。这一结论对证券市场有效性假说构成了严峻挑战。OuandPenman(1989)推导出一套由影响未来盈余的财务比率组成的投资模型,经过检验发现,利用这一投资模型可获得超过市场平均报酬的回报率。Houth-susenandLarcker(1992)直接使用财务比率预测超额回报的可能性,证实了以财务比率为基础的投资策略确可获得额外报酬。LevandThagarajan(1993)在研究中发现,证券市场对某些非盈余信息(指某些特定资产负债表信息)作出了反应,换句话说,市场并未迅速吸收所有的信息,而投资者通过设计适当的投资策略,是有可能利用盈余之外的信息“战胜”市场的。此外,Benz(1981)以及StarkandThomas(1998)分别提出,股票报酬率或股价部分与公司规模相关。上述研究结论引发了部分学者对有效市场假说的怀疑,并引起了对股票内在价值的重视,研究重点也随之逐渐转移到股票计价模型,在此过程中,会计研究中的“计量观”应运而生。这种观点从会计数据入手,研究其在股票定价中的作用及市场的有效性。计量观不但在理论上修正了有效市场假说,同时也为会计信息与资本市场相关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三、初步结论:一个基本分析框架

会计准则论文范文第3篇

1.强调“控制”,使得母公司更好掌控子公司。子公司虽然是依附于母公司,接受母公司的管理、享受母公司的而投资并受母公司的支配的下属公司,但是其在会计理论中理论上独立性却是毋庸置疑的。子公司是母公司的控制之下,独立存在的个体,是母公司编制之内的一部分。从子公司的绩效中可以也可以看出整个企业的运营流程、效率、成果。通过仔细研读2006年新颁布的这部会计准则,我们发现,制定者明确指出,子公司是受母公司的控制的下属公司。这里所说的子公司,指的是那些在接受母公司的监督的同时,也享受母公司所带来的绩效的公司。这些子公司都是这家公司的绩效的反映之一,因此,在做财务报表时,这些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也是不可或缺的。而同时,这家公司也有其他形式的投资,例如,信托基金。此时,信托基金作为被投资单位也应该作为子公司列入其财务报表中去,其他形式的被投资公司也是如此。明确了子公司和母公司的概念之后,要对新规定中的“控制”进行解读。在新会计准则中,如果某个公司有众多子公司,并且能统领、驾驭好作为主体的财务政策、经营政策,那么这个母公司就是具有所谓的“控制权”的母公司。

2.对合并范围的要求更加贴近实质在前、形式次之的原则。经过了改革开放二十余年的历练,会计的相关从业者终于一点点认识到了原有会计准则在企业合并范围规定中的不足。于是在2006年新颁布的这部新会计准则中,人们对所谓的“企业合并范围”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这次更详细的解释避开了之前那种模糊的说法,也就是说解释得更加详细、具体了。这次说明明确表示,那种只考虑股权比例、或者考虑股权比例的做法都是不甚合理的。在实际合并的过程中,要从会计的实质性出发来解读对控制的定义,对股权比例的重视程度下降。所谓的子公司,就是指那些在母公司控制之下的公司,那么在合并过程中,其财务报表对于合并过程就是必不可少的。而其中那些效益不好甚至是负数的子公司,其财务报表也应该被纳入合并报表之中。刚才谈到的两条新规定,是站在新的角度上对合并报表的范围作出新的界定和规范。在这里新会计准则也提出了一个词叫做“实质控制”。所谓的“实质控制”的规定,是基于会计基本准则中质量优先,形式次之的原则的。这也体现了我国会计行业正逐步向国际靠拢,正一步步与国际接轨。而在实际操作中,能否加强会计师、会计事务所以及关键的评估、测量机构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则成了这条准则能否成功实施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3.针对合并日提出了更加具体、更加合理的会计工作上的处理办法。合并日的会计工作是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针对之前规则中管理方法混乱、界定不清、方法杂糅等现象做出了新的修订。通过研究新办法,不难看出这次提出的新办法相对于之前的会计准则里的要求来说明显是更加具体、更加合理的。此次提出的新准则在合并方法上明确了权益结合法在企业合并过程中的重要性。准则中再三强调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一定要严格按照一定的工作流程来进行,不能出现方法混同的情况。新准则要求会计从业者能够在在处理企业合并的问题时灵活运用购买法,与此同时,如果母公司或者子公司中有能够收购其他子公司股权的股东的话,要采用购买法。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在强调各种方法的适用情况。今天看到的合并案例大多是在同一控制之下的企业合并,这些合并的对价过程理论上来讲是应该经过双方研讨之后得出一个统一的、双方都认可的价值。但是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其原因在于在这个资产评定的过程中人为的主观影响因素太多也太复杂。这样的应先因素直接影响着对企业何必有着至关重要影响的公允价值的评定。而通过研读新会计准则,不难发现新的会计准则立足实践,有长远的眼光,有效地规范了企业资产的评定,极大地提高了财务报表的可信度。

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工作的影响

(一)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在范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控制”是在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制定的相关原则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定义。但是在以往的时间过程中发现,对“控制”的定义实际上是不够严格的。因此新准则重新定义了何为“控制”。通过这新定义,我们看到,“控制”的范围在新准则中相对于之前的规定是加宽了的。它指出,当A公司能够直接拥有B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表决权利,即能够直接决定B公司的公司决策,或者是能够拥有对于被投资公司的实质控制权、或者是持有被投资攻速的潜在表决权,那么被投资公司就会被视为这个企业的子公司。无论这个子公司无论效益如何、经营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如何,都是在母公司的控制范围之下的。经过研究新会计准则对“控制”的定义以及对“控制”的强调程度,可以看出,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也在无形中变大了。这样的变化使得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在实际上更加详细、更加具体也更加公正合理,避免了不法商家钻空子的行为。

(二)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在理论基础、理论操作方法上的变化

关于报表的制定方法,新规定中也出现了明显的变化。首先,人们开始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和要求。这与以往的案例都有所不同。其次,通过对规则的解读会发现,这些规定是和企业是否属于同一控制有直接关系。权益结合法只适用于同一控制的企业;购买法只适用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这样泾渭分明的原则和方法避免了传统时期操作上的模糊性,避免了有些从业人员从中钻空子的可能性。但纵观现在的市场,大多企业还都处于同一控制的状态之下。因此可以预测得到,在未来的操作中权益结合法在操作方法中还是会占相当大的比重的。另外,在合并报表的编制过程中,在编制方法方面,新会计准则也规定,投资公司所控制范围内的所有的被投资者都应该被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之内。此时,如果想要核算长期投资的收益如何,则要运用成本法。而与此相对的,在财务报表的制定的问题上,则应该严格按照权益法进行修订。新准则的这种做法大大简化了企业合并是财务报表的工作流程,使得子公司在核算投资公司的账务时,操作流程大大简化。

(三)合并资产的负债表也产生了重大变化

会计准则论文范文第4篇

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是否适合于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进行核算,需要考虑该项投资对被投资方的影响进行判断,在判断时不仅要考虑现有持股比例的影响,还要考虑潜在表决权因素的影响。为此,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2]。这项规定属于新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为了与其他有关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等相协调,而且使“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这些关键性概念在相关准则中实现了协调统一。

二、明确了风险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风险投资机构持有股权投资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核算的范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核算。自1985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家投资公司开始,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近年来,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的身影经常出现在投资领域。风险投资机构属于一种金融投资中介机构,其运作模式是首先筹集投资资金,然后对一些具有成长性较好的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当被投资的创业企业营运管理成功后,风险投资机构从中退出,实现盈利,获得投资收益。风险投资的这种投资特点决定了它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股权投资。一般的投资者进行投资是为了投资收益,其收益一是为了获得差价收益(即资本利得),二是为了分享被投资方长期发展的利润。而风险投资是连接投资者和被投资者的资金中介,其投资的目的主要是寻求高回报的投资机会,是为了获得资本利得。风险投资公司通过与风险投资相关的经营管理业绩得到高额回报,对不良业绩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风险投资机构所持有的股权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更偏重于具有投机性质的金融工具,适宜用金融工具准则进行规范核算。

三、合并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在原准则中,对于企业合并时所发生的合并费用的处理分两种情况,即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合并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合并费用计入合并成本。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在企业合并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没有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的处理区别。这项内容的变化主要是适应国际会计准则的新变化。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这项变化,其原因是为了压缩企业合并时产生的商誉,夯实商誉这项资产。

四、统一了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相关费用的处理

对于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在原准则不同的准则中有不同的处理方法,甚至在个别准则中没有一个明确的处理规定。为此,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2]这项变化主要是统一各项会计准则相同或类似业务会计处理的需要。

五、改变了成本法下持有期间投资收益的确认方法

在原准则中规定,企业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所取得股利或利润,应当区分是否属于清算性股利,属于清算性股利要冲减投资成本,不属于清算性股利的确认为投资收益。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所取得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即不再划分清算性股利和非清算性股利,均应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有3个,一是简化会计核算的需要;二是与资产减值准则相协调;三是基于法律角度的考虑,从被投资单位分回的利润实质上就属于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六、引入了综合收益的概念

为了增强财务报告的相关性,在新准则中引入了“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一是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在期末确认损益时应当考虑;二是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考虑其对处置损益产生的影响。例如,新准则的第11条中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2]。这种变化一是为了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增强企业财务报告相关性的需要;二是与新企业财务列表准则有关内容相协调一致;三是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持续趋同的需要。2007年9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了对国际列报准则的修订,引入了“综合收益”的概念。对此,2009年6月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实现了与国际财务列报准则的持续趋同,在实务中实施良好。鉴于对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的会计准则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2009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有必要将解释中的相关内容吸收进财务列报准则中,以更好地整合相关会计规定,完善准则体系。

七、全额确认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失

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对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因内部交易所产生的损失,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全额确认。而在原准则中,对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因内部交易所产生的损益,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均应按照持股比例进行调整确认。这种变化主要是体现了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谨慎性。

八、增加长期股权投资与金融工具间重分类的核算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追加投资等原因,会导致持股比例增加,不再适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核算,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核算。对于这种情况,在新准则中规定了明确的核算方法,如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金融工具时初始成本的确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等。反之,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收回投资等原因,会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再适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核算,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核算。对于这种情况,在新准则中也规定了明确的核算方法,如金融工具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成本的确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等。该项变化的主要原因,一是完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需要,二是为了实现有关准则之间的协调。

十、引入了持有待售资产的概念

会计准则论文范文第5篇

1.1公允价值的特征①计量金额的时点性。对于企业来说,当把公允价值作为相关资产或负债时,必须考虑这些资产或负债的特征,比如使用的限制、资产状况及所在位置等。公允价值的计量突出的是在计量日相关资产或负债的特征,具有时点性的特征。②计量信息的相关性。公允价值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会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能在期末体现出相关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而报表使用者可通过公允价值变动的信息去了解企业当前资产或负债的真实价值,对其决策更具有相关性。③交易的公平性。为了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当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时,必须使假定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交易是符合现阶段市场条件下的有序交易。④交易市场的兼容。如果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最好保证交易是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的;但是如果这些资产或负债没有主要市场,就应该在这些相关资产或负债中最有利的市场进行;当计量日不存在能够提供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相关价格信息的可观察市场时,企业应当从持有资产或者承担负债的市场参与者角度,假定计量日发生了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交易,并以该假定交易的价格为基础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⑤计量单元的灵活性。相关资产或负债以单独或者组合方式进行计量的最小单位就是计量单位。企业在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时,资产或负债的计量单元决定了其是选择单项资产或负债的方式,还是选择资产组合、负债组合或者资产和负债组合的方式。

1.2公允价值计量的层次性企业应当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分成三个层次,并且要求按照第一层次输入值、第二层输入值、第三层输入值的顺序依次使用。其中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是第一层输入值,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是第二层输入值,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是指第三层输入值。第一层次输入值为公允价值提供了最可靠的证据。在所有情况下,企业只要能够获得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就应当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在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时,应当根据该资产或负债的特征,对第二层次输入值进行调整。企业使用第三层输入值,即不可观察输入值,一般是在相关资产或负债没有市场活动或者市场活动很少的时候进行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其他的相关数据很难获取,或者即使获取了也是无效的。

2公允价值会计的应用现状

2.1国际应用现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早在2005年的9月就把“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加入到了议程中,开始了于此相关的各项研究。此后几年,该理事会又在它的相关文件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计量方法、范围和披露要求等进行了规范。20世纪70年代,美国开始使用公允价值计量证券投资、应收应付账款、债务重组等。进入21世纪,美国逐步加大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将公允价值的运用由资产向负债和权益拓展。随着公允价值运用的不断深入,公允价值计量的技术性问题以及相关准则之间的冲突逐渐显露,造成实务工作上的混乱。2006年9月,FASB颁布《公允价值计量》准则(SFAS157),构建了包括公允价值的定义、计量目的、估价层次及前提等全新的概念,推动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改革和发展。

2.2国内应用现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确立,构建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会计规范体系显得尤为必要,实现公允价值会计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是我国会计准则趋同的必然选择。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07年l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构建是在充分借鉴国际会计惯例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的,充分体现了会计准则趋同的总体要求。截至2013年底,在已的38个具体会计准则中涉及会计要素计量的有30个,其中有17个不同程度地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这将对公允价值会计的实践和完善产生重要影响。

3公允价值会计完善的相关建议

著名会计学家葛家澍先生曾经说过,没有一种计量属性是完美无缺的,因而没有一种计量属性能够完美地计量一切要素。2008年发生的金融危机,暴露出公允价值自身存在的缺陷,因此公允价值会计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还会面临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新挑战。为保证公允价值会计的健康发展,需要在研究和应用层面采取诸多措施。

3.1应进一步规范公允价值的披露葛家澍教授认为,由于公允价值无法衡量所有的资产和负债,报表中引入公允价值会造成计量失去逻辑上的一致性,可以选择在表外附注中披露。因此,在公允价值会计产生的会计信息在报表列示的同时,要加强附注披露的进一步完善,这样才会更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绩效进行全面评价。

3.2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监督管理,完善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条件,控制衍生金融工具创新的泛滥,建立资本市场信息的监测和反馈机制,为公允价值会计的实施培育健康的土壤。

会计准则论文范文第6篇

原准则中,控制定义为一个企业对另外一个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决策起决定作用,并可以从另一个企业获得利益的权力。随着经济的发展,控制的内容逐渐发生了变化,在新准则中,控制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二是参与被投资方相关活动获得相关回报;三是借助于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从而影响所产生的回报金额。在具体应用中,第一方面所涉及的权力包括评估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识别被投资方的决策机制,确定其对投资方所拥有的权力;第二方面可变回报主要指从被投资方所取得的股利,但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需要综合分析其他可变回报如为被投资方固定资产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报酬等;第三方面重点在于角色定位问题,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以人的身份拥有决策权,虽然人可以主要责任人行使职权,但人并不对被投资方有控制权,因此在判断控制上,应综合考虑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关系,从而达到影响回报金额的目的。通过新旧准则关于控制定义的比较,发现新准则是在旧准则“控制”定义基础上发展而来,新准则中关于“控制”定义更加具体,并详细列出了“控制”的条件,为企业开展编制合并报表工作打好了基础。

二、合并程序的编制不同

旧准则中规定: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关于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2014年新准则中对合并程序中编制依据重新做了界定:删除了“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抵消母公司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在对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并对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依据进一步扩充,提出“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表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在处理内部交易方面,母公司与子公司发生的内部交易相互抵消,在抵消过程中发生减值的计入为部分损失,更加注重母公司与子公司会计政策的协调性。由此可见,新准则是对原准则的补充,在合并报表编制原则性新增了一体性的原则,即在编制合并报表过程中将母公司与子公司视为一个会计主体;在编制合并报表体现了事前准备工作的内容,如统一母子公司资产负债日及会计期间,新准则充分考虑了旧准则编制合并报表中一些问题,从而提出了上述解决问题。五、多个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权力关系界定的不同原准则中并未涉及多个投资方共同出资享有对被投资方不同经营活动权利时,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产生重大影响的权力。新准则中,不仅规定若一方能够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重大影响则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而且对权力进一步作了说明,提出了实质性权力和保护性权力,规定“仅享有保护性权力”的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对比发现,在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权力方面新准则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三、母公司性质的不同

原准则中并未将母公司区分为投资性主体与非投资性主体,而是单纯将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2014年2月修订的新准则中,明确地提出了投资性主体的概念,并设定了母公司成为投资性主体的条件,条件中指出,作为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有如下特征:拥有一个以上投资及投资者,且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投资者的权益以股权等方式存在。此外,母公司在非投资性主体与投资性主体转变过程中,提出了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要求,为母公司在不同形态主体情况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了便利。在新准则中通过对母公司性质进行界定和主体转换过程编制合并中会计报表的规定,可以更好地为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服务,使企业编制合并报表更具有灵活性。

四、母子公司相互持股抵消处理不同

在原准则中并未包括母子公司在相互交叉持股如何抵消的处理规定,但在企业会计实务中,尤其是企业集团中交叉持股问题较为普遍,针对原准则关于此方面的漏洞,为了规范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抵消的行为,提出关于采用“库存股法”处理的规定,如子公司对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则可视为母公司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处理;而在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投资中,提出了比照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的抵消处理方法的规定,即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作“减记”处理。通过在原准则中新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抵消处理内容,使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抵消处理透明化,能够真实反映集团的整体信息。

五、合并利润表中收益与费用抵消内容不同

原准则在关于母子公司因互持对方债券而产生的收益与费用上,采用互相抵消的方式进行处理,而在新准则中,收益内容发生了变化,不仅包括投资收益,而且包括利息收入和其他综合收益等,其他综合收益是损益中未确认的各种利得与扣除所得税影响的损失的差额,包括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从事境外业务外币折算差额等,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引入新的概念。通过新旧会计准则比较,在利润中收益的种类增多,更加符合当今集团对外发展的需要,增加了合并利润报表的信息量,可以对集团收益进一步细分,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母子公司在持有对方债权时产生的收益类型及收益的大小。

六、合并利润表中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不同

原准则只对子公司当期净损益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部分作了规定,并未提出当期综合收益的列示要求,而新准则在原准则基础上,补充了当期综合收益的列示要求,关于当期综合收益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部分,在合并利润表时在综合收益总额中参照当期净损益方法列示。新准则的实施,适应了合并利润表内容的要求,对当期净损益与当期综合收益进行了区分,并提出了列示要求,根据少数股东权益份额的构成性质,在不同项目栏下分别列示,使合并利润表更加合理化。

七、特殊交易会计处理不同

原准则并未在合并财务报表针对特殊交易会计处理做出相关规定,而新准则中对追加投资、处置对子公司投资等做出了会计处理规定。在追加投资会计处理上,对母公司购买子公司股权与净资产之间的差额分别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对在非同一控制方控制时,在合并财务报表时,区分为“一揽子交易”与“非一揽子交易”两种,对于“一揽子交易”一直将各类的交易作为一项取得子公司控制权的投资活动,在区分企业合并类型基础上分别做会计处理;非“一揽子交易”则需要根据企业合并类型分别做出会计处理,对购买日前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与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在处置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上,分列了丧失控制权与不丧失控制权情况对子公司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中关于特殊交易会计处理的规定,是对原准则中关于交易特殊情况处理的补充。

会计准则论文范文第7篇

公允价值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广泛的运用,目前,我国仍以适度引入、谨慎使用和积极稳妥相结合的方式运用公允价值,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允价值的运用。上市公司对公允价值的应用比较谨慎,如1774家上市公司中抽出772家投资性的房地产企业公司为例,调查统计发现,众多公司之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只有26家,数量差距非常之大。从中可以明显看出,公允价值在国内市场的实际应用中并不活跃,普及度不高。并且对于公允价值,大多公司还是持观望和审视的态度,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仍保留着传统的成本计量模式。另外,相关调查发现,对于准则中规定公司资产出现相应减值,需要考虑公允价值的情况,上述1700上市的公司中,资产减值发生时只有114家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列出说明,并披露了可回收金额的确定;剩余的大多数上市公司对减值资产的可回收金额未进行披露,也没有遵守规定做任何有价值的说明。部分项目使用过公允价值计量的市公司,对该部分项目信息的说明也相对模糊,或者干脆完全隐藏相关公允价值信息,使人很难对该公司到底有没有运用公允价值做出准确判断。

二、公允价值信息披露没有统一规范

我国当前的会计准则在公允价值信息披露上存在纰漏,规定内容不详细且不确定,相关规定分散在各准则中,缺乏统一化。具体准则虽然要求上市公司应该披露公允价值,但事实上大部分公司并没有按准则行事,只是不停地钻准则规定上的漏洞,形式化的应付披露问题,对基础、未来资金流量、折现率等公允价值部分没有完全公开,披露真正有价值的信息少之又少。另外,公司盈余空间、资产减值、债务重组等应该披露公允价值的相关信息,更是无处可寻。报表在某种意义上也只是走走形式而已,根本就无从判断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我国,上市公司一般要求按照三个层次对公允价值进行披露。第一层次是企业在计量日已经获得的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以该报价为依据确定公允价值。由于会计准则的不规范、不系统性,很多上市公司在计量日,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就会对当时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隐瞒或者改变报价,进行不真实的公允价值信息披露。这是对投资者的一种欺骗,投资者有权获得相应上市公司真实的公允价值信息。第二层次是企业在计量日获得了类似资产或负债活跃在市场上的报价,以该报价为依据确定公允价值。同上面的做法,一些上市公司钻了会计准则的漏洞,故意隐瞒或者曲解这一层次上的公允价值。虚假财务报表,隐瞒真实的财务信息,使得投资者对企业将要获得新的收益和产生的新负债不了解甚至一无所知。第三层次对企业无法获得相同或类似资产和负债进行市场报价。这一层次公允价值信息的披露更具有隐蔽性。有时候上市公司为了维持股价,故意散布一些重组以及重大合同等信息,但不久又以种种借口予以否认;或者企业本没有很多欠账,但为了少分红,故意披露虚假债务信息等做法。这些做法本就是对投资者和大众的一种无视和欺骗,但由于财务会计准则等规定的模糊不确定性,造成即使发现上市公司错误做法也不好进行处罚与管理。

三、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较低

公允价值的表现形式还是比较多的,有成本重置、企业资产的现净值、历史成本等等。落实到具体操作上,需要考虑的问题很多,考虑的问题在不同的角度也不尽相同。比如需要取得最合适产品市场价时,需要观察同类产品的市价如何,再进行分析比对;另外,如果没有发现同类产品的市价,那么就要用估值技术来估计价格,然后对估值技术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等等。所以对于公允价值的取得不仅需要会计准则上做出相应的指导,还需要会计从业人员以专业素养进行职业上的判断。可是,国内目前真正掌握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的会计人员数量有限,从而也客观上导致了公允价值在国内使用效果不明显。就目前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情况分析,国内对公允价值计量还不熟练,这需要加强会计人员在公允价值计算上的学习和进修,提升专业知识和工作素养。由于公允价值对于一个企业过去和未来交易双重关注和涉及,会计人员不仅要了解所在企业本身发展的经济业务、市场现状、管理层在经济上的动向,同时也要熟悉该企业所处行业市场现状和走势的大背景,还要结合大背景和企业现状洞悉经济上的风险,及时提出方案并解决。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要掌握更多的知识点,精通会计专业知识的同时,还应熟练掌握诸多财务软件,实现用计算机进行现代化财务信息管理。

四、公允价值信息披露力度小

会计准则论文范文第8篇

(一)企业文化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5号———企业文化》的定义,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整体团队所认同并遵守的价值观、经营理念和企业精神,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企业文化的核心是员工共有的价值观,企业文化是指导一个企业管理活动的灵魂,必然也对整个企业的会计管理活动产生巨大影响。企业若能构建优秀的企业文化,即企业全体成员具有统一的价值观、认可企业的发展目标和经营决策,具有积极向上、勇于进取、开拓创新、团队协作的企业精神,共同遵从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真正统一思想和行为,就能为会计准则的有效执行打下坚实的精神基础,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便能很好地接受和学习会计准则,在企业各部门的积极配合下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范进行核算,保证会计准则得到有效实施。

(二)企业人员

会计准则的执行最后必须由人去落实,企业相关人员的能力及态度影响着会计准则的执行。首先是企业负责人的态度。企业负责人是整个企业的掌舵者,特别是对于数量众多的非上市小企业,往往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分离或分离得不彻底,企业领导者集各种权力于一身,领导者的态度决定性地影响着会计准则在一个企业的贯彻实施。如果企业领导者高度重视,能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认识到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各项工作,全力支持和组织会计准则的实施,自觉学习和了解企业会计准则,并积极派送会计人员参与各种相关培训,主动要求会计人员掌握并运用准则规范,这便如同给会计准则的执行开启了绿色通道。其次是会计人员的能力。会计人员综合职业能力的高低决定着会计准则能否得到顺利推行:若会计人员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则能快速接受和学习会计准则;若会计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则能快速掌握并灵活运用到具体的业务核算中。其中,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对财会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要求尤为突出。因为当前《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采用了原则导向模式,许多具体的会计准则都涉及到职业判断,而判断恰当与否又直接关系到准则的执行效果。若会计人员具备较强的社会能力,则能坚守诚实守信、坚持准则、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会计准则,拥有足够的沟通交流能力,在与其他财会人员或注册会计师的沟通过程中能获取会计准则执行的新知和经验。当然,综合职业能力与会计人员的职称及学历水平成一定的正相关关系。一般而言,职称及学历水平越高,所具备能力就越强,越有利于会计准则的执行。事实亦如此,被调查的216家珠三角地区的小企业中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112家企业其会计人员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占51.78%,而未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104家企业其会计人员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仅占18.63%(王丹舟,2014)。显而易见,通过学校培养、后续教育和培训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职业能力是会计准则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

(三)企业机制

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信息不对称和企业契约不完全的背景下,科学的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是保证会计准则得到有效实施的两种重要机制(章永奎,2012)。1.内部治理结构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对非上市的公司制企业的准则执行起到强有力的监督、约束和保障作用。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通常遵循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框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权利、职责和义务架构决定了企业生产经营运作模式,不同的架构模式对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各不相同,起到的作用也不相同。例如股东大会的股东构成和股权分散程度会影响准则的执行,如果国家股所占比例过大而法人股和流通股占比太小,就容易形成所有权缺位的状态,难以形成企业内部对准则执行的监督;如果股权过于集中,就容易形成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现象,太过分散,又难以形成集中影响,这都可能给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带来负面影响。又如董事会规模的大小会影响到会计准则执行决策的效率性,董事会构成中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比例会影响到会计准则执行决策的科学性、客观性。再如监事会能否真正履行检查公司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等职责,发挥内部经济警察的作用,将影响会计准则执行的质量。最后经理层激励机制的设置是否合理、能否规避基于委托关系而可能出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都将直接影响经理层对会计准则的遵从度及执行质量。2.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具有很强的规范性,能确保会计准则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根据美国COSO委员会的定义,内部控制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人士为实现以下目标提供合理保证而实施的程序:运营的效益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见,内部控制在企业制度中担任着内部管理监控的角色,规范着企业高层管理者与中层管理者以及中层管理者与一般员工之间形成的企业内部委托关系,为会计准则在企业的运行提供良好的内部平台。因此,非上市公司应在评估风险的基础上合理设计会计系统的控制:结合自身特点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的聘用符合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人员之间合理分工,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安排专人关注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变化以及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并及时对企业的内部会计规章制度和财务报告流程等作出相应更新。另外,作为内部控制特殊形式的内部审计,应在保持相对独立的前提下对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促进会计准则的实施。

(四)企业规模及所属行业

一般而言,企业规模越大,其业务往往越复杂,利益相关人也越多,企业自身管理要求也越高。因此,无论是出于满足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还是满足对外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以发展企业业务的需要,其对执行最新会计准则的需求越强烈;与此同时,企业规模越大往往意味着企业实力越强,其承担准则执行成本的能力也更高,为执行新准则提供了可能。另外,每个行业均有各自的特点,不同行业对会计信息要求不一,行业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对会计准则的选择及执行,比如制造业业务繁多、内部流程复杂、管理要求较高,对会计信息要求较高,对执行新准则的积极性自然也就较高。企业规模及所属行业间接地影响着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决策,这恰好为会计准则的组织实施提供了依据:可按照企业规模大小或行业特性逐层要求执行会计准则,逐步提高会计准则的执行率。

二、会计准则制定及组织实施者的影响

会计准则制定及组织实施者对会计准则执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会计准则本身质量、会计准则实施机制和会计准则宣传培训三个方面。

(一)会计准则本身质量

AutherLevitt曾形象地把会计准则比喻为照相机,而包括财务报告在内的会计信息是用照相机拍摄的,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图像。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好比性能良好的照相机,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则是真实、清晰的财务图像。为了拍到真实、清晰的图像,拍摄者更愿意选择性能良好的照相机。同理,为了产生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作为准则执行者的企业自然更愿意选择高质量的会计准则。高质量会计准则的评价标准体系包括一个核心标准以及准则制定和准则内容两个方面九个细化标准(罗映红,2010)。从执行的角度看,可操作性和可理解性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标准,特别是对于非上市公司中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由于会计人员的综合职业能力较低,对可操作性和可理解性的要求更高。因此,首先,会计准则要易于实务操作。会计准则的制定部门在制定和完善会计准则体系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尤其是职业判断能力,如果会计准则采用原则导向的制定模式,则必须出台一些严格的解释和详细的指引去指导会计实务,或总结上市公司实施准则的经验形成经典案例库,加深会计人员对会计原则的理解,从而增强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其次,会计准则要易于理解。会计准则的语言表述必须简洁、明确、本土化,在不影响科学性的前提下尽量通俗易懂,只有当会计准则的内容容易被理解时,会计准则执行者才能正确执行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才能准确判断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是否遵循了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才能有效监督会计准则的执行,才能确保全方位推进会计准则的执行。毋庸置疑,晦涩难懂、难以操作的会计准则只会让人望而却步,阻碍执行。

(二)会计准则实施机制

大量事实证明,会计准则属于一种会计技术性契约,自动执行的效率是有限的,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保障会计准则实施的正式制度安排十分必要(刘慧凤,2007),因此,盖地(2009)认为在非上市公司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更要依赖强制执行机制。诚然,完全依靠非上市公司自觉选择执行会计准则并非易事,非上市公司总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基于各种各样的理由逃避执行新的会计准则。目前财政部并没有强制要求非上市公司中的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强制执行的四类公司除外)。现实情况已经表明,会计准则在非上市公司的执行率及执行效果并不理想。调查结果显示,非上市公司不愿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动因(盖地,2010)。常言道,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企业既然缺乏内在动因,则可从外界施予一定压力!因此,笔者认为会计准则在非上市公司的实施应采用强制执行,当然,必须同时考虑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执行的压力应逐层释放,强制执行势在必行,但应制定强制执行的时间计划表,可以分行业、地区以及企业规模分批有序执行,如经济发达的地区、业务复杂的行业以及规模较大的企业可先强制执行;二是处理好执行成本问题,执行成本高是非上市公司不选择执行会计准则的重要原因,为了顺利推动会计准则的执行,政府应承担企业的执行成本,一方面为提高综合职业能力加大对非上市公司财会人员的培训,培训费用由政府直接支付,另一方面为企业执行会计准则而进行会计信息系统的转换提供支持,转换成本政府以补贴的形式负担,让企业在被强制执行会计准则时没有后顾之忧。很显然,在处理好执行批次和执行成本的前提下,强制执行的压力自然就变成执行的动力,推动会计准则在非上市公司得到顺利执行。

(三)会计准则的宣传培训

非上市公司中中小企业数量众多,而其会计人员职称和学历水平普遍较低,综合职业能力也较低,完全依赖会计人员自身去学习、领悟并加以执行会计准则难度较大,此时会计准则的宣传培训显得极其重要,宣传培训是否到位直接影响着会计准则能否有效实施。会计准则组织实施者应自上而下进行统筹规划,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宣传培训的时间安排,既要重视实施前也要关注实施过程中的培训。实施之前进行的大量宣传和培训固然重要,但笔者认为实施过程中的培训更加实用,因为会计人员往往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才能发现问题,此时组织有针对性的培训及时解决问题,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宣传培训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部门应该通盘考虑,针对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银行、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的所有相关人员制定具体细致的培训方案,并真正付诸行动,切实让每个准则执行者受益,让各相关部门人员有能力全方位支持会计准则的执行。三是关注宣传培训的实效,不能只走形式,为宣传而宣传,不能仅仅局限于对会计准则的一般宣讲,而应该做到有的放矢,可按地区、按行业组织实务界专家结合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的交流和培训。

三、会计准则执行监管者的影响

我国《会计法》(1999)规定,我国会计监督制度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国家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包括会计分工、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内容,前述会计准则执行者的企业机制里已经谈及,在此重点分析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对非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的影响。

(一)政府监管

盖地(2009)认为,非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具有垄断性和非对称性两个特征。垄断性特征导致非上市公司在作出是否执行会计准则及是否遵从准则要求、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方面的决策时具有完全垄断的地位;非对称性特征导致非上市公司会出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考虑,决定是否选择及如何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为了避免垄断性和非对称性给会计准则执行带来低效率和无效率的情况,政府对非上市公司的准则执行率和执行质量进行监管成为一种必然。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政府监管主要包括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的直接监管以及银监会的间接监管,其监管态度、监管组织、监管协调及监管结果的处理都将影响非上市公司对会计准则的执行。1.监管态度政府部门对会计准则执行监管的重视与否直接决定监管效果,进而影响非上市公司的准则执行率及执行质量。众所周知,近几年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的平稳有效执行离不开财政部、证监会等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得力监管。如成立专门的执行小组和专家小组,采取“逐日盯市,逐户分析”的方式严密监管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举一动,每年财政部会计司执行情况分析报告,证监会执行监管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非上市公司虽然数量众多,但只要政府部门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样能推动会计准则的有效执行。2.监管组织非上市公司数量众多无疑给政府各部门的监管增加了难度,必然对监管组织提出新的要求。首先,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做到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其次,建立合理规范的非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的监管法规,使监管有法可依;再次,制定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差异性检查标准,做到有的放矢,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最后,提高监管人员的意识及水平,加强学习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全面掌握并灵活运用准则规定,提高监管效果。3.监管协调非上市公司数量众多,监管工作量大,为了提高监管效率,政府各部门之间必须进行协调。财政部门是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政府监管中,可由财政部牵头组建非上市公司会计准则执行监管机构,全盘统筹安排和负责非上市公司准则执行的监管工作,避免出现重复监管或无人监管的情况。其中,税务部门和银监会应发挥重要作用。首先,非上市公司中大约99%为中小企业,纵观各监管部门,与中小企业往来最多的属于税务部门,两者存在基于纳税的密切利益关系,中小企业是纳税人,税务部门是征税人,自然也是非上市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因此,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应努力引导、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建账建制,并监督其准则执行情况。对于有效执行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而对于未执行或执行不好的企业,通过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及时反馈给财政部门或专门的监管机构,由它们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其次,银监会通过各地商业银行发挥间接监管的作用。商业银行是非上市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另一主要使用者,中小企业最大的发展瓶颈是资金困难,为了发展,非上市中小企业必须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在借贷关系中,中小企业属于资金需求方,而商业银行属于资金供给方,特别在资金向紧的情形下,商业银行作为资金供给方完全占据优势地位。此时若由银监会统一规定在中小企业的贷款审批及存续期间:第一,审批贷款时必须关注中小企业的财务信息,关注中小企业提交的按新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将其作为放款与否的重要条件;第二,将准则执行的审查结果计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信用等级评价的一个指标,则商业银行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控制贷款风险,另一方面也可大大提高中小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积极性,最终实现双赢。4.监管结果处理政府部门对非上市公司的监管结果必须进行及时、合理的处理,从而树立榜样或形成警示作用。处理时应启动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监管结果直接与银行信贷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政策挂钩。对不执行或执行质量差的企业,除了由财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外,还可通过在报纸或管理部门网站进行行业通报,降低其信用等级,取消税收优惠,增加其不执行或执行差的成本。对有效执行的企业,给予全行业乃至全社会的通报表扬,或授予会计准则执行示范企业,给予财政补贴,提升其信用等级,提高贷款的授信额度,享受税收优惠,增加其执行的收益。总之,目的是让企业感到有利可图,从而提高执行会计准则的积极性。

(二)社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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